文章摘要:企业员工最了解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在社会监督方面起着“吹哨人”作用,但相比社会公众举报,又更易遭受打击报复,举报压力风险大。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能源局、省消防救援总队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推行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吹...

企业员工最了解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在社会监督方面起着“吹哨人”作用,但相比社会公众举报,又更易遭受打击报复,举报压力风险大。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能源局、省消防救援总队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推行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吹哨人”制度的意见》:山东将对“吹哨人”实行重奖激励,并建立“吹哨人”信息知悉全过程留痕和泄露可追溯工作机制,确保“吹哨人”无忧举报。

“吹哨人”(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举报其所在企业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吹哨人”举报奖励职责,做到应奖尽奖、依法重奖、依规快奖。各级各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驻点监督、执法检查等活动时,要提前或当场向企业员工告知有奖举报受理渠道、重奖激励政策等事项。

“吹哨人”信息实行最严格保护制度,在接收、受理、转办、奖励核发、财务报批等环节,对掌握的“吹哨人”信息严格限定在最小知悉范围内,严禁擅自扩大知悉人员范围。案件由同一单位核查时,核查牵头人员原则为该案受理人员,不得向该案核查参与人员泄露“吹哨人”信息,不得鉴定“吹哨人”笔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吹哨人”姓名、住址、电话、案情等情况。到企业实地核查时,不得暴露“吹哨人”身份,严禁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聘请有关专家或第三方参与核查时,要严格其保密义务和责任。“吹哨人”领取现金奖励时不愿露面的,允许其委托他人代领,受托人需同时持有“吹哨人”授权委托书、“吹哨人”和受托人的有关身份证明等材料。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或者承担“吹哨人”举报接办、核查、奖励等岗位职责的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吹哨人”信息,造成“吹哨人”被其所在企业打击报复的,按照“谁知悉谁保密、谁泄露谁担责”的原则,对有关岗位人员依法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处理措施;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吹哨人”举报后遭受或者可能遭受其所在企业打击报复而请求保护的,要迅速组织核实,并责令“吹哨人”所在企业作出解释或说明;对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要在职责范围内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因举报受到其所在企业错误处理的,应建议企业予以纠正;因举报受到其所在企业解除、变更劳动合同的,应支持并协助其向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维权;因举报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名誉损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支持其依法向所在企业提出赔偿请求,并协调有关部门予以救助。

对“吹哨人”所在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形,经“吹哨人”举报核查属实的,按规定程序纳入联合惩戒管理;对“吹哨人”所在企业的打击报复行为,构成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按规定程序将其及有关人员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对打击报复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付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