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为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消防安全生产工作,海南省消防救援总队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印发了《疫情期间服务经济建设消防安全八项措施》。 “这八项措施从线上服务保障、提供预约检查、延长现场核查和整改期限、优化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了安排和部署。”海...

为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消防安全生产工作,海南省消防救援总队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印发了《疫情期间服务经济建设消防安全八项措施》。

“这八项措施从线上服务保障、提供预约检查、延长现场核查和整改期限、优化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了安排和部署。”海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有关负责人介绍,八项措施明确要求,全省消防救援支队、大队组建一支消防技术服务队,对开工建设和重大项目、复工复产企业,提供实地或远程指导、培训等“线上”消防技术服务。对纳入“双随机、一公开”、属于管控区域的单位,提供预约检查服务,因疫情防控影响,经单位申请,检查时限可延长一个月。企业在申办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时,因疫情防控要求,不能及时开业的,经申请并承诺场所无重大安全隐患的前提下,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限可延长一个月,如有特殊情况,可依申请视情再次延长15天。对于限期整改的消防违法行为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整改的,单位可以在整改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延期,消防救援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重新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做好整改期限内指导服务工作。除符合临时查封、重大火灾隐患以外的其他无法当场整改的消防违法行为,由“责改立罚”调整为“限改再罚”。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可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未按时缴纳的不追缴滞纳金。对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消防救援机构为涉疫场所、重要生活物资保障和国计民生类单位指导过程中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不实施行政处罚。

通过八项措施的实施,最大限度减少疫情防控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办事带来的影响。